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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

  发表时间:2022-01-21

注1:对于供汽的锅炉,蒸汽质量应执行GB/T12145-1999规定的额定蒸汽压力3.9MPa~5.8MPA汽包炉标准。
注2:硬度、碱度的计算单位为一价基本单元物质的量的浓度。
注3:停(备)用锅炉启动时,锅水的浓度倍率达到正常后,锅水的水质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1.9.1.1  溶解氧控制值适用于经过除氧装置处理后的给水。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如果发现局部氧腐蚀,也应采取除氧措施。
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0.05mg/L.
1.9.1.2  对蒸汽质量要求不高,并且无过热器的锅炉,锅水全碱度上限值可适当放宽,但放宽后锅水的PH值(25℃)不应超过上限。
1.9.1.3  磷酸根浓度指标适用于锅内加磷酸盐阻垢剂。采用其他阻垢剂时,阻垢剂残余量应符合药剂生产厂规定的标准。
1.9.1.4  亚硫酸根浓度指标适用于给水加亚磷酸盐除氧剂。采用其他除氧剂时,除氧剂残余量应符合药剂生产厂规定的指标。
1.9.1.5  全焊接结构锅炉,可不控制相对碱度。
1.9.2  锅炉经济运行应遵循GB/T 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相关要求,锅炉运行应做好原始记录,运行工况原始记录的主要项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锅炉运行原始记录项目
锅炉额定蒸发量D 主要记录项目
燃料品种及消耗量累计值a;蒸汽压力、温度及流量;给水压力、温度及流量;排≤4t/h
烟温度;排污量;炉渣或飞灰可燃物含量b;水处理化验数据c;运行时间;排烟含O2量(或CO2量)燃料品种及消耗量累计值a;蒸汽压力、温度及流量;给水压力、温度及流量;排
烟温度;排污量;炉膛出口或排烟处烟气分析数据c;炉膛温度及压力;水处理化>4t/h 验数据;除氧器压力及温度;送风温度及风压;炉渣或飞灰可燃物含量b;运行时间;
注1:对海拔2000m以上地区,应增加当地大气压力、湿度及温度的记录。
注2:未注明记录时间的项目为每班至少一次。
注3:对有省煤器、空气预热器、过热器的锅炉,应有相应的压力、温度等记录。
a:燃油、燃气锅炉应增加油、供气压力的记录。
b:流化床锅炉为飞灰可燃物含量,层燃锅炉为炉渣可燃物含量。当煤种变化时应有化验记录,煤种无变化
时,不大于4t/h锅炉,应每六个月化验记录一次,大于4t/h的锅炉应每三个月化验记录一次
c:每星期应化验记录一次,如采用简易试剂、试纸法,则应每天化验记录一次。
1.9.3  锅炉专业管理人员应建立运行数据台账,定期对锅炉运行数据进行专业性分析,形成分析总结报告,根据分析结论指导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
1.10  停止运行
1.10.1  停炉前,应全面对设备进行检查,将发现的缺陷记录在有关的记录薄内,以便维时处理。
1.10.2  锅炉停止供汽后关闭主汽门,与蒸汽母管隔绝。
1.10.3  锅炉与蒸汽母管彻底隔绝后,必须继续向锅炉给水,保持汽包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在锅炉尚有汽压时,仍应注意保持锅炉水位在可见范围。
1.10.4  确认炉内已经灭火,关闭燃烧机燃气手动阀。
1.10.5  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孔门和烟风系统的有关风门、挡板,以免锅炉急剧冷却。
1.10.6  经4~6小时后,可打开烟道挡板逐渐通风,并进行必要的上水放水。
1.10.7  经8~10小时后,锅炉可再放水、上水一次。如有加速冷却之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放水和上水的次数。
1.10.8  停炉18~24小时后,炉水温度不超过80C,可将炉水放净。
1.10.9  当压力低于0.2MPa时,应开启汽包和过热器空气门。
1.10.10  对于汽包、联箱有裂纹的锅炉,按下列规定进行冷却
1.10.10.1  停炉6小时后,方可开启烟道挡板,进行缓慢的自然通风。
1.10.10.2  停炉8小时后,方可开启烟道和燃烧室的人孔门,看火孔等,逐渐增强自然通风。
1.10.10.3  停炉24小时后方可放水。
1.10.10.4  需要紧急冷却时,只允许在停炉8~10小时后,向锅炉上水和从锅炉放水。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大量上水和放水。
1.10.11  锅炉停炉后,应经常监视排烟温度的变化,并每小时记录一次,连续记录6小时。如果发现排烟温度不正常升高或有再燃烧的可能时,应立即报告班长,站长及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予以清除。
1.10.12  停炉后,应将停炉及冷却过程中的主要操作及所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有关的记录薄内。
1.10.13  停炉后的防冻
1.10.13.1  冬季停炉后,必须监视锅炉房各部温度,对存在汽水的设备尤须注意,以免冻坏设备。
1.10.13.2  为防止停用的锅炉设备结冰,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锅炉房的各部门窗,并加强室内的取暖,维持室温经常在100C以上,锅炉零米等
温度较低的场所,应经常使温度保持在50C以上,必要时,可增加取暖设备。
2)备用锅炉的各孔门及挡板应严密关闭,检修的锅炉应有防止冷风侵入的措施。
3)如炉内有水,当炉水温度低于100C时,应进行上水与放水,放水应在各低点进行。必要时,可将炉水全部放尽。
4)锅炉检修或长期备用,应通知仪表人员,将仪表导管内的积水排净。
1.10.14  锅炉的热备用
1.10.14.1  锅炉停炉备用时,应紧闭各孔门及烟道挡板,尽可能的减少热损失。严禁将停止供汽的锅炉长时间与运行中的蒸汽母管相连通。
1.10.14.2  备用锅炉的设备及仪表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进行检修或挪用。
1.10.15  紧急停炉
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给水泵或自动给水系统失灵,不能向锅炉进水。
2)水位表或安全阀失效。
3)压力表或压力控制器失效。
4)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5)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11  故障处理
1.11.1  锅炉满水
1.11.1.1  锅炉满水时的现象
1)汽包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2)就地水位计指示增大。
3)水位警报器鸣叫,高水位信号灯亮。
4)过热蒸汽温度下降。
5)蒸汽含盐量增大。
6)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7)严重满水时,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法兰处冒汽。
1.11.1.2  锅炉满水的原因
1)给水自动调整失灵,给水调整装置故障。
2)水位计、蒸汽流量表或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使运行人员误判断而错误操作。
3)锅炉负荷增加太快。
4)给水压力突然升高。
5)运行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够,调整不及时或误操作。
1.11.1.3  锅炉满水时的处理
1  当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时,而汽包水位超过正常水位范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验证水位计的指示正确性(与汽包其他水位计对照,必要时还应冲洗水位计)。
2)若因给水自动调整器失灵而影响水位升高时,应手动关小调整门,减少给水。如用调整门不能控制给水时,则应关小给水门或其他能控制给水的阀门。
3)如水位继续升高,应开启事故放水门或排污门。
2  如果汽包水位已超过汽包水位计的上部可见水位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门。
2)停止向锅炉上水,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门。
3)加强锅炉放水,注意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
4)故障消除后,尽快恢复锅炉机组的运行。
3  在停炉过程中,如水位已重新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蒸汽温度又未明显降低时,可维持锅炉继续运行,尽快使水位恢复正常。
4  因给水异常而引起汽包水位升高时,应尽快将给水恢复正常。
1.11.2  锅炉缺水
1.11.2.1  锅炉缺水现象
1)汽包水位低于正常水位。
2)就地水位计指示减小。
3)水位警报器鸣叫,低水位信号灯亮。
4)过热蒸汽温度升高。
1.11.2.2锅炉缺水的原因
1)给水自动调整器失灵,给水调整装置故障。
2)水位计、蒸汽流量表或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使运行人员误判断而错误操作。
3)锅炉负荷骤降。
4)给水压力下降。
5)锅炉排污管道,阀门漏泄,排污量过大。
6)水冷壁管、省煤器管或汽包破裂。
7)运行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够,调整不及时或误操作。
1.11.2.3锅炉缺水的处理
1  当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时,而汽包水位低于正常水位范围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验证水位计的指示正确性(与汽包其他水位计对照,必要时还应冲洗水位计)。
2)若因给水自动调整器失灵而影响水位降低时,应手动开大调整门,增加给水。
3)如用调整门不能增加给水时,则应投入备用给水管道,增加给水。
2  经上述处理后,汽包水位仍下降,除应继续增加给水外,尚须关闭所有的排污门及放水门,必要时,降低锅炉蒸发量。
3  如汽包水位继续下降,且在汽包水位计中消失时,须立即停炉。
4  由于运行人员疏忽大意,使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消失,且未能及时发现,依就地水位
计的指示能确认为缺水时,须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门及给水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进行汽包水位计的叫水。
2)经叫水后,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时,可增加锅炉给水,并注意恢复水位。
3)经叫水后,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未出现时,严禁向锅炉上水。
5  当给水压力下降时,应立即提高给水压力,如果给水压力迟迟不能恢复,且使汽包水位降低时,应降低锅炉蒸发量,维持水位。在给水流量小于蒸汽流量时,禁止用增加锅炉蒸发
量的方法,提高汽包水位。
6  锅炉缺水的叫水程序
1)开启汽包水位计的放水门。
2)关闭汽门。
3)关闭放水门,注意水位是否在水位计中出现。
4)叫水后,开启汽门,恢复水位计的运行。
1.11.3  汽包水位计损坏
1.11.3.1  汽包双色水位计损坏的处理
1)当汽包双色位计损坏时,应立即将损坏的水位计解列,关闭水门及汽门,开启放水门。
2)如汽包双色水位计损坏一台,应用另一台汽包双色水位计监视水位,并采取措施修复损坏的水位计。
3)如汽包双色水位计全部损坏,应立即停炉。
1.11.4  汽水共腾
1.11.4.1  汽水共腾的现象
1)蒸汽和炉水的含盐量增大。
2)汽包水位发生急剧波动,严重时汽包水位计看不清水位线。
3)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
4)严重时,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法兰处冒汽。
1.11.4.2  汽水共腾的原因
1)炉水质量不符合标准,悬浮物或含盐量过大。
2)没有按规定进行连续排污。
1.11.4.3  汽水共腾的处理
1)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并保持稳定。
2)全开连续排污阀,必要时,开启事故放水阀或其它排污阀。(定排放水门)。
3)停止加药。
4)保持汽包水位略低于正常水位。
5)取样化验,采取措施改善炉水质量。
6)在炉水质量未改善前,不允许增加锅炉负荷。
7)故障消除后,应冲洗汽包水位计。
1.11.5  锅炉水冷壁管损坏
1.11.5.1  锅炉水冷壁管损坏时的现象
1)汽包水位计迅速降低。
2)蒸汽压力和给水压力下降。
3)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4)排烟温度降低。
5)轻微漏泄时,有蒸汽喷出的响声;爆破时,有显著的响声。
6)烟气中有明显水蒸气。
7)燃烧不稳或造成灭火。
1.11.5.2  锅炉水冷壁管损坏的原因
1)锅炉给水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排污,致使管内结垢腐蚀。
2)检修或安装时,管子被杂物堵塞,致使水循环不良,引起管子过热。(产生鼓包和裂纹)。
3)管子安装不当,制造有缺陷,材质不合格,焊接质量不良。
4)燃烧器运行不正常,燃烧器附近水冷壁管保护不良,管子过热磨损损坏。
5)点火方式不正确,或备用炉长时间与蒸汽母管相联,使联箱受热不均匀,焊口产生过高的应力,造成裂纹。
6)汽包或联箱的支吊装置安装不正确,影响水冷壁管子自由膨胀。
7)负荷过低,火焰偏斜,排污量过大,造成水循环破坏,使水冷壁管过热。
1.11.5.3  锅炉水冷壁管发生爆破,应立即停炉。
1.11.6  过热器管损坏
1.11.6.1  过热器管损坏的现象
1)蒸汽流量不正常地小于给水流量。
2)损坏严重时,锅炉汽压下降。
3)锅炉本体由不严密处向外喷汽或冒烟。
4)过热器后的烟气温度降低或两侧温差增大。
5)过热器附近有异音。
1.11.6.2  过热器管损坏的原因
1)化学监督不严,汽水分离器结构不良或存在缺陷,致使蒸汽品质不好,在过热器管内结垢,检修时又未彻底清除,引起管壁温度升高。
2)燃烧不正常,火焰偏斜或延伸至过热器处,烟温升高。
3)运行工况改变、气体燃料的改变,引起蒸汽温度升高,而未及时调整处理。
4)在点火升压过程中,过热器通汽量不足而引起局部过热。
5)运行年久,管材蠕胀。
1.11.6.3  过热器管损坏的处理
1)过热器管损坏严重时,必须立即停炉,防止吹损邻近的过热器管,避免扩大事故。
2)如过热器管漏泄轻微,可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在短时间内继续运行,此时应经常检查漏汽情况,并迅速启动备用锅炉或增加相邻运行锅炉的蒸发量。若故障情况加剧时,则须及早停炉。
3)停炉后关闭主汽门,排除炉内的烟气和蒸汽。
1.11.7  锅炉给水管道水冲击
1.11.7.1  给水管道水冲击时的现象
1)给水管道水击时,给水压力表指示不稳。
2)管道内有水击响声,严重时管道振动。
1.11.7.2  给水管道水冲击的原因
1)给水压力或给水温度剧烈变化。
2)给水管道逆止门动作不正常。
3)给水管道没有排尽空气或给水流量过大。
4)冷炉上水过快,水温过高。
1.11.7.3  给水管道水冲击的处理
1)当给水管道发生水击时,可适当关小控制给水的阀门,若不能消除时,则改用备用给水管道供水。
2)如给水门后的给水管道发生水击时,可用关小给水门,而后再用缓慢开启的方法消除。
1.11.8  锅炉蒸汽管道水冲击
1.11.8.1  蒸汽管道水冲击时的现象
1)蒸汽管道水击时,蒸汽压力表指示不稳。
2)管道内有水击响声,严重时管道振动。
1.11.8.2  蒸汽管道水冲击的原因
1)锅炉点火时,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疏水未排尽。
2)蒸汽温度过低或蒸汽带水。
1.11.8.3  蒸汽管道水冲击的处理
1)如蒸汽管道发生水击时,则必须关闭减温水门,开启过热器及蒸汽管道疏水门。
2)锅炉并列时发生水击,应停止并列。
3)在汽水管道的水冲击消除后,应检查支吊架的情况,及时消除所发现的缺陷。
1.11.9  锅炉灭火
1.11.9.1  锅炉灭火时的现象
1)燃烧室变暗,看不见火焰。
2)火焰监视仪发出灭火信号。
3)水位瞬间下降而后上升。
4)蒸汽流量急剧减小。
5)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下降。
1.11.9.2  锅炉灭火的原因
1)运行中的燃烧机故障跳闸或停电。
2)锅炉负荷过低,操作调整不当。
3)气体燃料发生变化,或压力过低,影响正常燃烧。
1.11.9.3  锅炉灭火的处理
1)维持汽包水位在正常范围内。
2)根据汽温下降的情况,关小或解列减温器。
3)根据汽温、汽压下降情况及时关闭锅炉主汽门解列锅炉。
4)查明灭火原因,并加以消除,然后重新点火。如短时间不能消除故障,则应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
5)锅炉灭火后,严禁向燃烧室继续供给燃料和采用爆燃方式点火。
1.11.10  负荷骤减
1.11.10.1  负荷骤减时的现象
1)锅炉汽压急剧上升。
2)蒸汽流量减小。
3)汽包水位瞬间下降而后上升。
4)过热蒸汽温度升高。
5)严重时,过热器、汽包安全阀动作。
1.11.10.2  负荷骤减的处理
1)根据锅炉汽压升高和负荷降低情况,减小锅炉蒸发量。
2)开启向空排汽,维持汽压正常。
3)保持汽包水位,并略低于正常值,以待迅速增加负荷。
4)维持汽温正常,必要时可以解列减温器。
5)如锅炉汽压已超过安全阀的动作压力,而安全阀尚未动作时,应立即开启向空排汽及疏水门进行降压(控制在额定压力内)。
6)如安全阀动作后,汽压降至工作压力以下仍未回座时,应联系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1.11.11  站用电中断
1.11.11.1  站用电中断现象
1)站用电电压表和电流表指示回零。
2)锅炉蒸汽流量、汽压、汽温、水位均急剧下降。
3)热工仪表停电,指示失常。
4)电动机跳闸时,绿色指示灯闪光,事故警报器鸣叫。
5)锅炉灭火。
1.11.11.2  站用电中断的处理
1)确认锅炉已灭火,关闭锅炉蒸汽主汽阀。
2)解列减温器。
3)做好锅炉点火准备,待电源恢复时,立即将锅炉投入运行。
4)如果电源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组织人员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关闭燃气阀门。
5)电源恢复后,汽包有可见水位时则启动给水泵缓慢上水,无可见水位时应进行叫水,如轻微缺水可继续缓慢上水,否则,严禁向锅炉上水。待锅炉冷却降温后,再缓慢上水。
1.11.12  风机故障
1.11.12.1  风机故障时的现象
1)电流表指针摆动大。
2)风机入口或出口的风压发生变化。
3)风机处有冲击、摩擦等声音或有振动感。
4)轴承温度过高。
5)风机振动过大,串轴过大。
1.11.12.2  风机故障时的常见原因
1)叶片磨损,造成转子不平衡。
2)烟气带水,致使叶轮腐蚀和积灰。
3)风机或电动机的地脚螺丝松动。
4)轴承润滑油质量不良,油量不足,油环带油不正常,造成轴承磨损。
5)轴承、转子等制造和检修质量不良。
1.11.12.3  风机故障的处理
1)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风机的运行:
①风机或电动机有严重缺陷,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时。
②发生火灾危及设备安全时。
③发生人身事故时。
2)如风机所产生的振动、撞击或摩擦不至于引起设备损坏时,可适当降低风机负荷,使其继续运行,并随时检查风机的运行情况,查明故障原因,尽快消除。如经上述处理,风机故
障仍未消除且继续加剧时,应请示站长停止风机运行。
3)当风机轴承温度升高时,应检查油量、油质、冷却水量及油环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增加冷却水量和添油、换油。如经上述处理,轴承温度仍继续升高且超过允许极限时,应停
止风机的运行。
1.11.13  燃气压力低故障
1.11.13.1  燃气压力低时的现象
1)燃气压力低信号灯亮,报警声响。
2)锅炉汽压、汽温、流量下降。
3)炉膛氧量增大。
1.11.13.3  燃气压力低时的处理
1)当燃气压力逐渐下降时,应及时汇报班长、站长,联系燃气供应单位设法提高燃气压力。
2)注意监视汽包水位、主汽温度的变化,保持汽包水位、主汽温度在正常范围内。
3)当燃气压力低导致锅炉灭火,则参照3.11.9锅炉灭火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待燃气压力恢复正常后重新点火,及时恢复锅炉负荷。
1.11.14  尾部烟道再燃烧
1.11.14.1  尾部烟道再燃烧现象
1)烟道内烟气温度不正常升高。
2)烟道不严密处冒火星或烟气。
3)严重时防爆门鼓坏。
1.11.14.2  尾部烟道再燃烧的原因
1)空燃比设置不当,风量不足。
2)燃烧器运行不正常,使未完全燃烧的可燃气体进入烟道。
3)低负荷运行时间过长、烟速低,烟道内可燃气体不易排除,加之排烟温度高达到燃点产生二次燃烧。
1.11.14.3  尾部烟道再燃烧的处理
1)发现尾部烟气温度不正常的升高,立即报告班长,减少锅炉负荷。
2)如处理无效应紧急停炉。切断燃料。
3)尾部烟道再燃烧结束后,进行通风5—10分钟后,重新点火启动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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